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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 111年10月05日)
第 23 條
主管機關受理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後,應公告之,並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審查並核准後,公告其結果。

依前項公告之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不包括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主管機關為審查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及簽證會計師提出說明及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