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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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 111年10月05日)
第 25 條
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本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
前項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比例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