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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 三 章 公眾電信網路之審查基準 ( 109年07月07日)
第 16 條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電臺設置規劃書,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一)設置基地臺者:
(二)設置其他電臺者: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說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數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並載明使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三、頻率使用規劃:
(一)設置基地臺者:
(二)設置其他電臺者:載明電臺使用頻率規劃。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設置基地臺者,載明電波涵蓋之區域及人口比例分析,檢附基地臺電波涵蓋模擬圖與相關佐證資料,及電波涵蓋面積計算軟體與電波涵蓋模擬軟體之廠牌及版本說明。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一)頻率干擾評估。
(二)干擾協調及改善機制。
(三)如使用3300MHz至3570MHz頻段設置基地臺者,提出基地臺設置規劃區域與鄰頻(3610MHz至4200MHz頻段)衛星地面接收站臺之干擾抑制措施概述。
六、其他電臺設置相關事項:
(一)基地臺設置申訴處理專責單位。
(二)基地臺應有景觀融入之規劃。
(三)說明電臺設置涉及有關建築法、民用航空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之處理方式,並檢具承諾文件。
(四)符合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