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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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 二 章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第 二 節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
( 109年07月07日)
第 9 條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未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商業)登記文件或機關設立文件影本。
四、審查費繳交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