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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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業務執行之監督
( 109年07月07日)
第 12 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綜合考量各電信事業之營收入、用戶數、爭議案件數量、所涉金額大小等因素收取年費及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