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調處委員會及調處委員
( 109年07月07日)
第 13 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設置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專責之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