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調處:
一、調處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
二、曾服務於調處事件之電信事業離職未滿三年。
三、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經當事人申請特定調處委員應予迴避或調處委員對於應否迴避有爭議者,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調處委員會決議該調處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並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議結果於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調處委員及當事人。
前項應否迴避之決議,應由全體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涉及是否應予迴避爭議之調處委員,不得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