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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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調處委員會及調處委員
( 109年07月07日)
第 20 條
有關爭議處理機構所檢附之資料,調處委員應於調處程序完畢後,返還予爭議處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