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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調處委員會及調處委員 ( 109年07月07日)
第 21 條
調處委員應在爭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調處程序,以避免拖延調處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