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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機構之組織與設立 ( 109年07月07日)
第 3 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其組織章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