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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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機構之組織與設立
( 109年07月07日)
第 5 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電信事業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