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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機構之組織與設立 ( 109年07月07日)
第 6 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三、其他違反電信法令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