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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業務執行之監督 ( 109年07月07日)
第 7 條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前項各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