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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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業務執行之監督
( 109年07月07日)
第 8 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訂定下列之執行事項:
一、提供電信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協調電信事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
三、辦理對電信事業及電信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
四、請求電信事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
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