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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業務執行之監督 ( 109年07月07日)
第 9 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應於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度業務計畫書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且於每年一月始日及七月始日起十日內,將前半年度業務執行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