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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07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電信服務者。
二、電信消費爭議:指電信消費者與電信事業間,因電信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三、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傳真、手機簡訊、電子信件等電子化方式。
四、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共同設立並處理電信消費爭議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