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電信工程業分級及資格 ( 109年07月08日)
第 13 條
電信工程業之代表人,具有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資格者,得自任該電信工程業之應聘人員(以下簡稱應聘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