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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電信工程業之登記及管理 ( 109年07月08日)
第 16 條
登記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第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