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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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電信工程業之登記及管理
( 109年07月08日)
第 17 條
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登記執照影本。
四、營業項目已登載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有效之公會會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