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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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08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工程人員:指負責及監督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施工、維護及運用之人員,或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之人員。
二、電信工程業:指從事連接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