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為驗證機構:
一、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
三、測試機構符合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驗證人員之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終端設備(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產品驗證制度符合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標準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