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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 ( 109年07月09日)
第 17 條
微波電臺之設備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規定妥善維護,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