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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程序及審驗 第 二 節 自用網路之電臺設置申請及審驗 ( 109年07月09日)
第 18 條
自用網路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
一、電臺設置申請書,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
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三、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電臺設置核准,其有效期間為六個月,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