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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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09日)
第 5 條
專用電信網路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之原因消滅時,應停止連接或利用,並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