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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 第 一 節 公共服務網路之設置申請 ( 109年07月09日)
第 7 條
公共服務網路之設置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是否符合設置目的及設置區域。
二、對經核配之頻率是否發生妨害性干擾。
三、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四、是否設置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設備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