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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 第 一 節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 109年07月09日)
第 11 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