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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 第 一 節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 109年07月09日)
第 14 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案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設置核准文件及頻率使用證明。

前項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與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同。

管理者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