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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 第 一 節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 109年07月09日)
第 16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依核定之建設時程完成建設者,申請人應檢具網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