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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 第 一 節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 109年07月09日)
第 17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
三、設置地理範圍。
四、用戶條件或人數。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