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最長一年為限。
前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設置計畫書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申請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提出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
第二項申請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無新增實驗項目且無延續當前實驗項目之必要。
二、不符合第四條規定。
依第二項換發之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限自原證明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