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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設置與使用管理 ( 109年07月09日)
第 32 條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最長六個月為限。

前項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屆期換發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