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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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設置與使用管理
( 109年07月09日)
第 34 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
前項執照及證明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及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及原證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