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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設置與使用管理 ( 109年07月09日)
第 35 條
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信服務,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需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始得提供服務。

前項管理者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後,始得向用戶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