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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設置與使用管理 ( 109年07月09日)
第 38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網路設置核准:
一、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三、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國家安全,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五、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國家安全,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六、未依經核准之設置計畫辦理,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