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 第 一 節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 109年07月09日)
第 7 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二、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政府機關(構)、教育機構、公司、法人或團體。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