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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7月09日)
第 44 條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取得網路設置使用執照、電臺執照者,應於網路設置使用執照、電臺執照屆期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檢具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及換發電臺執照。

已取得前項網路審驗合格證明者,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無須再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第 45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製造、輸入或持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46 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第 4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