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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業餘電臺之設備 ( 109年07月10日)
第 24 條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頻率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業餘無線電機之混附發射對其他無線電接收機產生妨害性干擾者,應立即停止發射並予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