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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業餘電臺之作業 ( 109年07月10日)
第 33 條
業餘電臺發射之佔用頻帶寬度,於作業頻率未達二十九百萬赫時,不得超過十千赫;作業頻率在二十九百萬赫以上時,除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術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二十千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