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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 109年07月10日)
第 5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分等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第 6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組及格標準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三題、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五題、無線電系統原理十五題、無線電相關安全防護三題、電磁相容性技術二題、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二題共計五十題,至少應答對四十題。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二題、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二題、無線電系統原理十題、無線電相關安全防護二題、電磁相容性技術二題、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二題共計四十題,至少應答對三十二題。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內容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三題、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三題、無線電系統原理六題、無線電相關安全防護一題、電磁相容性技術一題、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一題,共計三十五題,至少應答對二十五題。

第 7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題庫之考題數目,至少包含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所需題組數目十倍以上。

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目,依前條所定題組及題數,以隨機方式自第一項題庫內選取。

第 8 條
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始具有參加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及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第 9 條
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十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申請執照者,應重新測試。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
二、執照字號及資格級別。
三、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第 10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主管機關核發較高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原執照失其效力。

第 11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遺失、毀損或中、英文姓名變更時,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