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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復運出口、封存、監毀及核銷列管 ( 110年11月19日)
第 20 條
依本辦法規定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者,應於器材出口後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一、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
二、外國船籍證書或本國發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