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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1月19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第 3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級:
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供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業餘無線電臺所需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主管機關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影響電波秩序程度分級管理,並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