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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 ( 109年07月20日)
第 14 條
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500微伏特/公尺(μV/m)或54分貝微伏特/公尺(dBμV/m)。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電臺,其核定發射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以經核定之發射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電臺。

電臺頻率不敷使用或干擾其他既設電臺時,主管機關得要求降低電臺核配發射功率及縮小電波涵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