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 ( 109年07月20日)
第 17 條
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繳回電臺執照;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