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及使用 ( 112年11月09日)
第 10 條
申請人完成主控制室設備、取得基地臺執照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數量之車臺執照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審驗。

經審驗合格者,其車臺由主管機關編號,並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