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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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及使用
( 112年11月09日)
第 11 條
電信網路設置者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內,應維持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但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評估當地計程車車臺供需情形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電信網路設置者未維持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且未獲專案核准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限電信網路設置者於三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數位發展部廢止頻率使用證明、主管機關廢止網路審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