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電信網路:
一、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計程車所有人設置車臺意願之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及其清冊。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架構。
二、資金來源。
三、營業方式。
四、工作人員編制。
五、發展計畫。
六、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得邀請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核評估小組。
第一項第一款文件由數位發展部及主管機關共同審查,第二款、第三款文件,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審查合格後,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發給核准函。
第一項申請案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發給核准函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向數位發展部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