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申請設置基地臺及車臺(以下簡稱電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能在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變更電信網路設備或設置地點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副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發設置核准;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期滿未完成設置者,其持有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