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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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及使用
( 112年11月09日)
第 9 條
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檢附審驗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
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設置核准及設備合法來源證明,設備為國外進口者,並應出具設備進口證明文件。
經審驗合格者,主管機關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得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