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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9年08月04日)
第 6 條
電信事業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依特定號碼收費表(如附表)繳納當年度特定號碼使用費。

每年七月一日以後獲核配特定號碼者,應自核配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該特定號碼使用費。

獲核配之特定號碼,其當年度特定號碼使用費,按核配之次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與全年日數之比例計算繳納。

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經主管機關收回特定號碼者,應自收回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按當年一月一日至收回日與全年日數之比例計算,繳納當年度該特定號碼使用費。

電信事業繳納特定號碼使用費後,經主管機關收回該特定號碼時,由主管機關按收回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與全年日數之比例計算,無息退還當年度特定號碼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