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110年11月19日)
第 14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費額如附表九。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同一申請人申請逐部審驗或自用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同廠牌同型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經由網際網路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者,收取審查費,不收取證照費。